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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禁

源自: 《大明会典》/卷之一百三十二/兵部十五/鎮戍七/各鎮通例
凡海禁,弘治十三年令: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、将带違禁貨物下海、入番國買賣、潛通海賊、同謀結聚。及為嚮導、劫掠良民者,正犯處以極刑,全家發邊衛充軍。若止将大船雇與下海之人、分取番貨,及雖不曾造有大船,而糾通下海之人、接買番貨或探聽番貨到来、私買販賣,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,俱問發邊衛充軍,番貨入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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